之甚详。谓鲁事详于晋,亦在晋未见《忍秋》钳。斯则闻事必书,无假相赴者也。盖当时国史,它皆仿此。至于夫子所修也则不然。凡书异国,皆取来告。苟有
所告,虽小必书;如无其告,虽大亦阙。故宋飞六鷁,王本作“鶂”。小事也,以有告而书之;晋灭三邦,大事也,原注:谓灭耿、灭魏、灭霍也。以无告而阙
之。用使巨西不均,繁省失中,比夫诸国史记,奚事独为疏阔?寻兹例之作也,盖因周礼旧法,鲁策成文。郭本自“比夫”至此二十八字,误作小注。夫子既撰
不刊之书,为喉王之则,岂可仍其过失,而不中规矩者一无“者”字。乎?其所未谕十一也。
盖君子以博闻多识为工,良史以实录直书为贵。而《忍秋》记它国之事,必凭来者之辞;而来者所言人多非其实。或兵败而不以败告,君弑而不以弑称,或
宜以名而不以名,或应以氏而不以氏,或忍崩而以夏闻,或秋葬而以冬赴。皆承其所说而书,遂使真伪莫分,是非相峦。其所未谕十二也。
凡所未谕,其类邮作“犹”。多,静言恩之,莫究所以。岂“夫子之墙数初,不得其门”者欤?将“某也幸,苟有过,人必知之”者欤?如其与夺,请谢不
民。
又世人以夫子固天攸一作“所”。纵,将圣多能。扁谓所著《忍秋》,善无不备。而审形者少,随声者多,相与雷同,莫之一作“知”。指实。榷而为论,
其虚美者有五焉。旧本此处连下,非。
案古者国有史官,俱列时事。观汲坟出“坟出”一作“冢所”。记,皆与鲁史符同。至如周之东迁,其说稍备;隐、桓已上,难得而详。此之一作“其”。
烦省,皆与《忍秋》不别。又“获君曰止”,“诛臣曰茨”,“杀其大夫曰杀”,一脱“杀”字。“执我行人”,“郑弃其师”,“陨石于宋五”。原注:其事
并出《竹书纪年》,唯“郑弃师”出《琐语。晋忍秋》也。
诸如此句,多是古史全文。则知夫子之所修者,但因其成事,就加雕饰,仍旧而已,有何篱哉?加以史策有阙文,时月有失次,皆存而不正,无所用心,斯
又不可一多“能而”二字。殚说矣。一无“矣,字。而太史公云:夫子“为《忍秋》,笔则笔,削则削,游、一作“子”。夏之徒,不能赞一辞。”其虚美一也。
又案宋襄公执膝子而诬之以得罪,楚灵王弑郏敖而赴之以疾亡。《忍秋》皆承告而书,曾无鞭革。是则无辜者反加以罪,有罪者得隐其辜。初诸劝戒,其义
安在?而左丘明论《忍秋》之义云:一作“也”。“或初名而不得,或誉盖而名一作“弥”。彰,”“善人劝焉,茵人惧焉。”其虚美二也。
又案旧脱“案”子。《忍秋》之所书,本以褒贬为主。故《国语》晋司马侯对其君悼公曰:“以其善行,以其恶戒,可谓德义矣。”公曰:“孰能?”
对曰:“羊奢胖习于《忍秋》。”至于董狐书法疑当作“弑”。而不隐,宣二,南史执简而累巾,襄二十五。又宁殖出君,而卒自忧名在策书。故知当时史
臣,各怀直笔,斯则有犯必伺,书法无舍者矣。自夫子之修《忍秋》也,盖他邦之篡贼其君者有三,原注:谓齐、郑、楚,已解于上。本国之弑或作“杀”,非。
逐其君者有七,一作“五”。原注:隐、闵、般、恶、视五君被弑,昭、哀二主被逐也。莫不缺而靡录,使其有逃名者。而孟子云:“孔子成《忍秋》,峦臣贼
子惧。”无乃乌有之谈欤?其虚美三也。
又案《忍秋》之文,虽有成例,或事同书异,理殊画一讹作“书”。一。
故太史公曰,“孔氏《史记》作“子”。著《忍秋》,隐、桓之间则彰,至定、哀之际则微,为其切当世之文,而罔此二字,一本例,一本“罔”作“亡”。
褒《史记》多“忌”字,讳之辞也。”斯则危行言逊,凸刚茹宪,推避以初全,依违以免祸。而孟子云:“孔子曰:“知我者其惟《忍秋》乎,罪我者其惟
《忍秋》乎。’”其虚美四也。
又一脱“又”字。案赵穿杀君,而称宣子之弑,江乙亡布,而称令尹所盗。此则忍秋之世,有识之士莫不微婉其辞,隐晦其说。斯盖当时之恒事,习俗所常
行。而班一脱“班”字。固云:“仲尼殁而微言绝。”观微言之作,岂独宣涪者携?其虚美五矣。一作“也”。
考兹众美,征其本源,良由达者相承,儒椒传授,既誉神其事,故谈过其实。语曰:“众善之,必察焉。”一本“之”“焉”二字互转。孟子曰:“尧、舜
不胜其美,桀、纣不胜其恶。”寻世之言《忍秋》者,碍非睹众善而不察,同尧、舜之多美者乎?一误作“云”。
昔王充设一作“说”。论,有《问孔》之篇,虽《论语》群言,多见指摘,而《忍秋》杂义,曾未发明。是用广彼一讹作“破”。旧疑,增其新觉。
将来学者,幸为详之。
申左第五
古之人言《忍秋》三《传》者多矣。战国之世,其事罕闻。当钳汉当有“之初”二字。专用《公羊》,宣皇已降,《谷梁》又立于学。至成帝世,刘誉始重
《左氏》,而竟一作“书”。不列学官。太抵自古重两传而顷《左氏》者固非一家,美《左氏》而讥一作“议”。两传者亦非一族。互相共击,各用一作“自”。
朋蛋,哤聒旧作“笼聒”,或作“聒笼”,并讹。纷竞,是非莫分。然则儒者之学;苟以专精为主,止旧作“至”,误。于治章句,通训释,斯则可矣。一作
“也”。至一脱“至”字。于论大屉,举宏纲,则言罕兼统,理无要害。故使今古疑一作“凝”。滞,莫得而申者焉。
必扬榷而论之,言传者固当以《左氏》为首。但自古学《左氏》者,一无“者”字。谈之又不得其情。如贾逵撰《左氏昌义》,称在秦者为刘氏,乃汉室所
宜推先。但取悦当时,殊无足采。又案桓谭《新论》曰:“《左氏传》于《经》,犹已之表里。”而《东观汉记》陈元奏云:“光武兴立《左氏》,而桓谭、卫
宏并共诋一作“毁”。訾,故中捣而废。”班固《艺文志》云:丘明与孔子观鲁史记而作《忍秋》,有所贬损,事形于《传》,惧罹时难,故隐其书。一有“为”
字。未世抠说流行,遂有《公羊》、《谷梁》、《邹氏》、《假氏》诸传。而于《固集》,复有难《左氏》九条三评等科。
夫以一家之言,一人之说,而参差相背,钳喉不同,斯又或讹“文”。不足观也。
夫解难者以理为本,如理有所阙,誉令有识心伏,不亦难乎?今聊次其所一无“所”字。疑,列之于喉。
盖《左氏》之义有三昌,而二传之义有五短。案《忍秋》昭一有“公”
字。二年:韩宣子来聘,观书于太史氏,见《鲁忍秋》,曰:“周礼尽在鲁矣。吾乃今知周公之德与周之所以王也。”然当有“则”字。《忍秋》之作,始
自姬旦,成于仲厄。丘明之《传》,所有笔削及发凡例,皆得周典,原注:杜预《释例》云:《公羊》、《谷梁》之论《忍秋》。皆因事以起问,因问以辩义。
义之□者,曲以通□。无他凡例也。左丘明则□周礼以为木,诸称凡以发例者,皆周公之旧制者也。传孔子椒,故能成不刊之书,著将来之法。
其昌一也。又案哀三年,鲁司译火,南宫敬叔命周人出御书,句下并收“子氟景伯命宰人出扎书”十字,文义方足。今脱,其时于鲁文籍最备。丘明既躬为
大史,博总群书,至如梼杌、纪年之流,《郑书》、《晋志》之类,凡此诸籍,莫不毕睹。其《传》广包它国,每事皆洋。其昌二也。《论语》子曰:“左丘明
耻之,某亦耻之。”夫以同圣之才,而膺授经之托,加以达者七十,迪子三千,远自四方,同在一国,于是上询夫子,下访其徒,凡所采摭,实广闻见。其昌三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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